万宁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开展2021年省级示范家庭农场
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镇政府,各家庭农场:
根据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等11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文件要求,为贯彻落实《海南省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的十二条措施》(琼委农办〔2020〕21号)和《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工作的通知》(琼农办〔2021〕116号)等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市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强化家庭农场示范创建工作,我局决定组织开展2021年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和标准
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评定条件和标准按照《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琼农字〔2020〕309号)执行,可适当向种粮家庭农场倾斜,申报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必须录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
二、申报程序
(一)自主申报。家庭农场的农场主自愿提出申请,填写申报表,并提交相关的申报材料。
(二)镇政府推荐。所在镇政府对本镇申报的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提出推荐意见。
(三)市农业农村局审核。我局根据家庭农场的经营范围,分别在征求相关业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申报材料示范性、真实性进行初审,并签署推荐意见。
(四)省级审定。省农业农村厅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视情进行复查或实地抽察,复核合格名单提交省农业农村厅审核确定,并进行网上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农业农村厅授予“海南省示范家庭农场”称号。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要高度重视示范创建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发动,鼓励家庭农场主积极申报。要明确专人负责,认真梳理申报流程,严格按照要求和时间节点推荐上报有关申报材料。
(二)严格申报条件。要严格申报条件和标准,把握好适度规模经营这一重点,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家庭农场主要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各镇负责核实具体情况并作出审查意见。
(三)按时上报推荐申报材料。请各镇于2021年9月6日前将正式推荐文件和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三份)报我局农村合作经济指导组。申报材料电子版发至我局农村合作经济指导组邮箱。申报材料应当参照普通书本形式胶封装订成册(一式三份),装订不符合要求的,须按要求整改后方予受理。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林经祥,联系电话:13368931589,邮箱:wnnjzz@163.com,联系地址:万宁市万城镇望海大道第二政府办公区市农业农村局202办公室农村合作经济指导组。
附件:1.《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工作的通知》(琼农办〔2021〕116号)
2.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琼农字〔2020〕309号)
万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7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工作的通知.pdf
附件2: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doc